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5〕83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5-07-14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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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5〕83号

  当事人:湖南中环装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383******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

  法定代表人:黄**

  身份证号码:420982198907******

  联系电话:1812667****

  联系地址:湖北省安陆市************

  2024年12月26日,投诉人谢某某向本局投诉,称其与当事人签订《装配式钢结构节能别墅(房屋)自建合同》,合同约定预估建筑面积约为120平方米,依据设计图纸,按实际面积计算,多退少补。参考《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的规定,谢某某认为该房屋的屋顶和檐口的面积不应计入建筑面积,当事人与其在签合同时并未明确告知屋顶和檐口应当计算建筑面积,而当事人坚持将其计入,并要求加收工程价款16万多,否则就停止施工,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投诉人谢某某认为当事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4年12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 2024年7月28日当事人与谢某某签订《装配式钢结构节能别墅(房屋)自建合同》,该合同约定:“预估建筑面积约为120平方米。依据设计图纸,按实际面积计算,多退少补(参考《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装配式钢结构节能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式与传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略有不同)。装配式钢结构节能别墅(房屋)材料的合同总款约为大写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以最终确认的面积总款为准”。当事人认可的《宅居乐装配式建筑面积核算表》中显示:一楼面积120平方米,一层120平方米、门厅7.84平方米、层高4平方米、飘檐24.4平方米、屋顶127.84平方米(1/2计算63.9平方米),总面积:216.1平方米。备注:根据国家标准GB/T 50353-2013面积计算公式。合同中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现行有效。该规范对“建筑空间和坡屋顶”都有明确规定:“第2.0.5条:建筑空间是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第3.0.3条: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该规范规定的屋顶建筑面积计算前提是要有形成可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建筑空间。根据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和当事人认可:谢某某房屋的屋顶下方无可利用空间,不具备人们生活和活动的条件。因此,当事人核算表中屋顶的63.9平方米不应计入建筑面积。该规范还对“围护设施、檐廊、挑廊、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进行了明确规定:“第2.0.7条:围护设施,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样板等围挡。第2.0.16条:檐廊,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第2.0.17条: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第3.0.14条: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且3.0.14檐廊图6明确标示了不计算建筑面积部位。而根据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的情况,谢某某的房屋的檐口下方是没有围护设施的。因此,当事人核算表中檐口的24.4平方米也不应计入建筑面积。其他的按照该规范的要求应当按全面积进行计算建筑面积。综上,当事人的建筑面积核算表中屋顶63.9平方米和檐口24. 4平方米,共计88.3平方米按照上述规范不应计入建筑面积,应当计入的建筑面积为127.8平方米。依据汨罗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出具的《临湘市聂市镇谢某某轻钢别墅建设现状图》,测绘结果显示谢某某房屋经测绘的建筑面积为127.84平方米。相较于应当计入的建筑面积127.8平方米,超出0.04平方米属于合理误差范围。当事人核算的建筑面积216.1平方米比国土部门测绘的建筑面积127.84平方米多出88.26平方米。

  当事人与谢某某双方议定合同单价为:人民币1680元每平方米,预估建房总价为:约人民币20万元整(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按照国土部门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127.84平方米进行计算,谢某某应当支付给当事人的工程价款为21.47712万元,谢某某实际已支付费用19万元。双方因为房屋建筑面积产生纠纷,当事人停止施工导致合同中止,谢某某也未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025年1月4日,当事人与谢某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解除协议》解除合同。

  另查明,当事人借用湖南中环名匠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匠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名匠公司的名义与消费者龙某某、黎某某、陈某某分别签订《钢结构房屋定制材料供应及承建合同》,承接钢结构房屋建筑等业务。

  2024年5月7日当事人以名匠公司的名义与龙某某签订《钢结构房屋定制材料供应及承建合同》,该合同约定:“预估建筑面积约为197平方米。最终以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的标准执行”。当事人认可的《中环名匠建筑面积核算表》中显示:一楼面积197.2平方米、檐口22.74平方米、屋顶197.2平方米(1/4计算49平方米),总面积:268.94平方米。合同中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现行有效。该规范规定的屋顶建筑面积计算前提是要有形成可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建筑空间。根据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和当事人认可:龙某某房屋的屋顶下方无可利用空间,不具备人们生活和活动的条件。因此,当事人核算表中屋顶的49平方米不应计入建筑面积。该规范还对“围护设施、檐廊、挑廊、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的情况,龙某某的房屋的檐口下方是没有围护设施的。因此,当事人核算表中檐口的22.74平方米也不应计入建筑面积。其他的按照该规范的要求应当按全面积进行计算建筑面积。综上,当事人的建筑面积核算表中屋顶49平方米和檐口22.74平方米,共计71.74平方米按照上述规范不应计入建筑面积,应当计入的建筑面积为197.2平方米。依据汨罗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出具的《长沙县安沙镇龙某某轻钢别墅建设现状图》,测绘结果显示龙某某房屋经测绘的建筑面积为198.78平方米。相较于应当计入的建筑面积197.2平方米,超出1.58平方米属于合理误差范围。当事人核算的建筑面积268.94平方米比国土部门测绘的建筑面积198.78平方米多出70.16平方米。

  当事人与龙某某双方议定合同单价为:人民币1600元每平方米,预估建房总价为:约人民币31.52万元整(人民币大写:叁拾壹万伍仟贰佰元),最终以实际面积结算,多退少补。按照国土部门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198.78平方米进行计算,龙某某应当支付给当事人的工程价款为31.8048万元,龙某某实际已支付费用26.7920万元。双方因为房屋建筑面积产生纠纷,当事人停止施工导致合同中止,龙某某也未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2024年4月16日当事人以名匠公司的名义与黎某某签订《钢结构房屋定制材料供应及承建合同》,该合同约定:“预估建筑面积约为297平方米。最终以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的标准执行”。当事人认可的《中环名匠建筑面积核算表》中显示:一楼面积152.19平方米、二楼面积139.18平方米、门厅9.96平方米、檐口25.88平方米、屋顶139.18平方米(1/3计算46平方米)、露台18平方米(1/2计算9平方米),总面积:382平方米。合同中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现行有效。该规范对“建筑空间和坡屋顶”都有明确规定。根据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和当事人认可:黎某某房屋的屋顶下方无可利用空间,不具备人们生活和活动的条件。因此,当事人核算表中屋顶的46平方米不应计入建筑面积。该规范还对“围护设施、檐廊、挑廊、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的情况,黎某某的房屋的檐口下方是没有围护设施的。因此,当事人核算表中檐口的25.88平方米也不应计入建筑面积。该规范还对“露台”有明确的定义,第2.0.28条:“露台,指的是位于屋顶、底层地面或雨篷上,配备有防护结构,供人们进行户外活动的平台”。第3.0.27条:“以下项目不得计入建筑面积:4露台”。因此,在核算表中,9平方米的露台面积不应被纳入建筑面积的计算。其他按照该规范的要求应当按全面积进行计算建筑面积。综上,当事人的建筑面积核算表中屋顶46平方米、檐口25.88平方米和露台9平方米,共计80.88平方米按照上述规范不应计入建筑面积,应当计入的建筑面积为301.12平方米。依据汨罗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出具的《长乐镇黎某某轻钢别墅建设现状图》显示测绘结果:黎某某房屋经测绘的整幢建筑面积为305平方米。相较于应当计入的建筑面积301.12平方米,超出3.88平方米属于合理误差范围。当事人核算的建筑面积382平方米比国土部门测绘的建筑面积305平方米多出77平方米。

  当事人与黎某某双方议定合同单价为:人民币1380元每平方米,预估建房总价为:约人民币40.9860万元整(人民币大写:肆拾万玖仟捌佰陆拾元),最终以实际面积结算,多退少补。按照国土部门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305平方米进行计算,黎某某应当支付给当事人的工程价款为42.09万元,黎某某实际已支付费用36.5661万元。双方因为房屋建筑面积产生纠纷,当事人停止施工导致合同中止,黎某某也未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2024年2月19日当事人以名匠公司的名义与陈某某签订《钢结构房屋定制材料供应及承建合同》,该合同约定:“预估建筑面积约为140平方米。最终以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的标准执行”。当事人认可的《中环名匠建筑面积核算表》中显示:一楼面积139.78平方米、门厅7.41平方米、屋顶49平方米(147*1/3=49平方米)、挑檐26.83平方米,总面积:223.02平方米。合同中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现行有效。该规范对“建筑空间和坡屋顶”都有明确规定。根据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当事人认可:陈某某房屋的屋顶下方无可利用空间,不具备人们生活和活动的条件。因此,当事人核算表中屋顶的49平方米不应计入建筑面积。该规范还对“围护设施、檐廊、挑廊、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进行了明确规定。而根据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的情况,陈某某的房屋的挑檐下方是没有围护设施的。因此,当事人核算表中挑檐的26.83平方米也不应计入建筑面积。其他的按照该规范的要求应当按全面积进行计算建筑面积。综上,当事人的建筑面积核算表中屋顶49平方米和挑檐26.83平方米,共计75.83平方米按照上述规范不应计入建筑面积,应当计入的建筑面积为147.19平方米。依据汨罗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出具的《长沙县黄花镇梁坪村陈某某轻钢别墅建设现状图》,测绘结果显示陈某某房屋经测绘的整幢建筑面积为148.23平方米。相较于应当计入的建筑面积147.19平方米,超出1.04平方米属于合理误差范围。当事人核算的建筑面积223.02平方米比国土部门测绘的建筑面积148.23平方米多出74.79平方米。

  当事人与陈某某双方议定合同单价为:人民币1480元每平方米,预估建房总价为:约人民币20.72万元整(人民币大写:贰拾万柒仟贰佰元),最终以实际面积结算,多退少补。按照国土部门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148.23平方米进行计算,陈某某应当支付给当事人的工程价款21.9380万元,而陈某某实际已支付费用30万元。陈某某向当事人多支付了8.062万元。

  另经核实:自2023年10月5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当事人共引发消费者投诉43起,包括《岳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督办单》31起、《全国12315平台》3起,以及通过《市长信箱》和网络平台等途径的投诉9起。在此期间,与投诉人签订的合同总金额达391.05万元,经本局调解退款20.5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变更前和变更后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信息表、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表、《湖南中环装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环装配公司人员名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事项权限和被委托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三:现场核查照片9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局工作人员到龙某某、黎某某和陈某某房屋所在地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况;

  证据四:汨罗市公安局提供的对谢某某、龙某某、黎某某、陈某某的《询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对方订立合同的事实情况;

  证据五:汨罗市公安局提供的对龙某某、黎某某房屋承建方赵某某的《询问笔录》和赵某某提供的《中环一组项目明细(黄诚)》各1份。证明当事人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对方订立合同的事实情况;

  证据六: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对方订立合同的事实情况;

  证据七: 谢某某提供的《装配式钢结构节能别墅(房屋)自建合同》《意向合作协议》《解除协议》和附件平面图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与谢某某签订建筑合同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龙某某、黎某某、陈某某提供的《钢结构房屋定制材料供应及承建合同》和附件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以名匠公司的名义与龙某某、黎某某、陈某某签订建筑合同的基本情况;

  证据九: 汨罗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提供的《临湘市聂市镇谢某某轻钢别墅建设现状图》《长沙县安沙镇龙某某轻钢别墅建设现状图》《长乐镇黎某某轻钢别墅建设现状图》《长沙县黄花镇梁坪村陈某某轻钢别墅建设现状图》各1份,证明谢某某、龙某某、黎某某、陈某某房屋建筑面积的实际测绘情况;

  证据十:谢某某提供的《宅居乐装配式建筑面积核算表》1份、龙某某、黎某某、陈某某提供的《中环名匠建筑面积核算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谢某某、龙某某、黎某某、陈某某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情况;

  证据十一:谢某某、龙某某、黎某某、陈某某提供的支付记录截屏各1份,证明谢某某、龙某某、黎某某、陈某某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

  证据十二:投诉情况汇总表、《岳阳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督办单》、其他平台投诉资料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和相关投诉处理情况;

  证据十三:当事人提供的《证明》1份,视频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陈某某的8.062万元系房屋装修款,不属于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签字和盖章确认,且查证属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2025年4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汨市监罚听〔2025〕24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事人于2025年4月28日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5月20日本局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当事人辩称其并未收取陈某某超出面积的款项,陈某某多支付的8.062万元是双方协商后,委托其公司做室内装修的费用,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经复核,陈某某多支付给当事人的8.062万元,系室内装修费用,本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从事房屋建筑的专业公司,对相关政策和标准是优先的知情者和执行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实施标准对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故意隐瞒屋顶等要计算建筑面积这一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签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以房屋建筑面积超出为由,要求多支付工程价款,否则停止施工。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整个过程中,当事人未明确告知消费者依据国家标准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具体计算方式和应承担的建筑费用情况,未履行对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作出真实说明的义务,隐瞒建筑面积计算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从而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经营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从事下列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对方订立合同”之规定,构成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对方订立合同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自2023年10月5日至2024年12月27日止,引起与此类似的消费者投诉共计43起,时间跨度长,前后共计一年多时间;涉及的地域范围广,当事人不具有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应在一般幅度内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600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建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