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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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说明:
1、为进一步提高汨罗市政府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欢迎您通过市长信箱对汨罗市政府的发展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2、您在提交信件的时候,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信件类型;信箱填写中标红色*号的为必填项;您的信件提交后,我们将尽快转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和回复。
标题: | 诉周吉成交通事故 |
来信人: | 朱湘林 |
来信时间: | 2025-01-16 22:54:39 |
内容: |
尊敬的市长:您好!
我叫朱美阳,今天怀着无奈与恳切的心情给您写这封信。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
朱美阳,女,身份证号430681196310024648,居住在汨罗市三小路,13517307975。
2023年,我遭遇了一场机动车事故,当事人周吉成:男,居住在湖南省汨罗市古培镇双凤村河塘脚。在湖南省汨罗市交通警察大队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我得到了湖南省汨罗市司法局的援助。于2023年4月10日在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立案,5月22日作出判决。判定被告周吉成承担全部责任。需赔偿我120,927元,周吉成仅支付了1,200元。剩余的119,727元赔偿款至今未付。
在过去的两年里,我多次联系法院执行厅,得到的答复却总是被告没有钱,赔偿款一直未能兑现一分一毫。我家本来就很困难。夫妻二人都身体不好。加之事故对我身体有极大的影响。
市长,我实在是没有其他办法了,所以恳请您在百忙之中关注一下我的情况,帮助我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为盼。
此致
敬礼!
2025年1月16日
市民:朱美阳
(由于本人年纪较大,不熟悉电脑操作,特由亲属代发,恳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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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回复时间: | 2025-01-24 15:04:33 |
回复内容: | 关于诉周吉成交通事故的回复 朱湘林、朱美阳: 您好,收到您的反映,汨罗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立即对相关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原告朱美阳与被告周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0681民初123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朱美阳向汨罗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住房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2023年10月24日上午本院约谈周吉成,但被执行人周吉成立案时已年过70岁,不适用拘留等强制措施。 2024年10月9日,本院恢复该案执行。2025年1月17日划扣周吉成银行余额3757元。该款已通知朱美阳领取。至今未发现周吉成其余可供执行财产。 关于该案,本院将会加大执行力度,尽力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与行踪轨迹,同时若申请人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亦会迅速核实,维护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感谢网友对本院工作的监督、理解与支持! 汨罗市人民法院 2025年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