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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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微汨罗视频号报道骑电动未戴头盔集赞放行事咨询 |
| 来信人: | 周维 |
| 来信时间: | 2025-04-11 21:45:16 |
| 内容: |
市交警大队: 你好,我是周维,在微汨罗视频号报道中有看到以下内容: “骑电动车摩托车不带头盔,汨罗交警:集20个赞就放行。”视频中有展示违反交通法规人员发布照片到朋友圈,照片内容为手持两张印有“我没戴头盔,大家不要学我”“骑乘摩托车,要戴安全头盔”违法说明字样的红纸。就上述报道内容咨询以下问题: 一、请问上述报道是否属实? 二、请问不戴头盔骑乘的违法处罚依据是什么? 三、处罚依据内是否有要求违法人员需向外公布自己的违法行为? 四、如果处罚依据内并未要求违法人源向外公布自己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要求违法人员以朋友圈方式公布,是否有民事侵权的法律风险。若无,为什么? 五、执法过程中,是否是以发朋友圈的方式免除违法依法处罚,这样做是否有超越执法边界的风险,若无,为什么? 由于本人手机信号不能及时收到电话回复,请贵单位以文字回复上述五个问题,不胜感激。 |
| 回复部门: | 市交警大队 |
| 回复时间: | 2025-04-21 16:44:30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周维网友: 您好!您关于“汨微汨罗视频号报道骑电动未戴头盔集赞放行事”的咨询已收悉,交警大队高度重视,黄文军大队长亲自调度,特安排大队法宣股处理您的咨询。回复如下: 交警对骑摩托车未戴头盔的人,要求朋友圈集赞20个后教育放行,不予处罚。 一、报道属实。 二、骑摩托车不戴头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49条规定处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 三、处罚依据中并没有要求违法人员需向外公布自己的违法行为。 四、没有民事侵权的法律风险。 一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为了提高公众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采取这种“自曝一人,警示一片”的方式,目的具有正当性。 二是这种方式是在违法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若当事人不接受,可选择接受传统处罚方式,并非强制,所以不涉及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等问题。 三是交警执法属于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执法过程中仅展示了交通安全宣传内容,没有曝光当事人隐私信息等不当行为,不构成民事侵权。 五、没有超越执法边界的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朋友圈集赞免处罚,不以处罚为目的,坚持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目的是通过教育让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同时起到宣传警示作用,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于骑摩托车未戴头盔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交警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大前提下,选择更人性化、更具教育意义的执法方式,并没有超出法定的执法权限和范围。在保障交通安全的同时,也缓和了警民关系。 当然,我们一定会重视您及其他市民朋友对大队各项工作的建议,以求更好的服务市民朋友,为我们大汨罗的路畅人安作出应有贡献。 感谢您对汨罗公安交管工作的支持。 特此回复。 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