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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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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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希望交警部门开展市区机动车乱用灯光专项整治行动 |
来信人: | 胡彬 |
来信时间: | 2025-04-30 20:51:19 |
内容: |
尊敬的交警部门领导: 您好! 我是本市的一名普通居民,长期以来,我在夜间驾车出行时,频繁遭遇市区内乱用远光灯的情况,尤其是城西南路、大众路、罗城路这些路段,这给我的行车安全带来了极大困扰,也让我深刻意识到乱用远光灯问题的严重性。在此,我诚恳地向您提出开展市区乱用远光灯整治工作的建议,希望能引起您的重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城区照明良好路段明确禁止使用远光灯!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很多驾驶员无视这些规定,随意使用远光灯,尤其是在市区道路照明条件良好的情况下,依旧长时间开启远光灯。这不仅严重影响对向车辆驾驶员的视线,造成视觉上的“瞬间致盲”,致盲时间最短可达2秒左右 ,还对行人以及非机动车骑行者的安全构成威胁,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加大宣传力度:制作关于“滥用远光灯的危害”“远光灯交通事故案例”等主题的警示宣传片,通过电视、广播、抖音、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广泛传播。在车管所、驾校、加油站、停车场等场所张贴宣传标语和海报,提醒驾驶员文明行车、正确使用灯光,逐步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2. 加强执法监管:常态化开展滥用远光灯专项治理行动,在重点路段和时段增加警力部署,使用“现场图像记录仪”等设备,学习三亚、深圳等城市在市区增加乱用灯光监控抓拍设备,加大对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和交通处罚,除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外,还应按照规定对其驾驶证记1分。同时,可以借鉴先进地区的“体验式”执法,让违法者现场适度体验自己车辆远光灯的照射,感受远光灯的危害,提升其规范使用远光灯的自觉性 。 3.希望交警部门能够尽快开展市区乱用远光灯的整治工作,营造一个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
回复部门: | 市交警大队 |
回复时间: | 2025-05-08 17:24:40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胡彬网友: 您好!您关于“希望交警部门开展市区机动车乱用灯光专项整治行动”的建议已收悉,交警大队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大队城区中队、法宣股、交管股组成联合专班研究处理您的建议。特回复如下: 鉴于滥用远光灯的危害,根据您的建议,大队城区中队组织警力于5月6日晚上20点,在市区主干道开展“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行动中,民警对于滥用远光灯的驾驶员进行现场警告教育,并宣讲法规,告知如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交通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交警部门可对驾驶员处以驾驶证记1分,罚款100元的处罚,阐述滥用远光灯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关于在市区开展机动车乱用灯光整治宣传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二款规定:会车时因相向车辆灯光照射引起视觉障碍无法正确判明前方情况时,应当降低车速安全行驶。 城区道路照明良好、中心隔离设施和标志标线齐全,不符合法律对车辆使用远光灯禁止性规定的道路通行条件。今后我们会加大对车辆安全使用灯光的宣传引导,大力倡导车辆驾驶人文明出行、安全驾驶。 感谢您对汨罗公安交管工作的支持! 特此回复。 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