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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邓磊同志在办理车辆被盗案中涉嫌渎职不作为的实名举报
来信人: 仇彤
来信时间: 2025-12-29 16:23:31
内容:

关于邓磊同志在办理车辆被盗案中涉嫌渎职不作为的实名举报信

 

举报人:仇彤 ,性别:女,身份证号:43068119920514094X,联系电话:13077106633,住址:湖南省汨罗市大众南路荷花塘社区86号。

被举报人:邓磊,汨罗市公安局归义派出所民警,警号:075813。

一、基本案情及报案经过

本人于2025年12月21日晚将借用的一辆灰色保时捷轿车(车主:李伊焱,车牌号:湘A970FV,车辆识别代码:WPQAA2981KS261344 ,购买价格约90万元,有购车发票、行驶证为证)停放于我家院子内(湖南省汨罗市大众南路荷花塘社区86号)。本人12月24日下午发现车辆被盗,经调取监控录像显示,系5名犯罪嫌疑人结伙撬开车门、破坏车辆防盗系统后,于12月23日晚上11点29分驾车逃离现场(监控视频已刻录光盘并提交)。

2025年12月24日下午,本人向汨罗市归义派出所报案,案件由邓磊同志作为主办民警负责受理。

二、邓磊同志涉嫌渎职不作为的具体事实

自报案以来,邓磊同志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存在多项违反法律法规及工作纪律的行为,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立案,违反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本案中,本人提交了车辆被盗的监控视频、购车凭证、报案回执等材料,已充分证明存在盗窃犯罪事实(涉案金额80万元已达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依法应立案侦查)。但邓磊同志以“需进一步核实”“证据不足”等模糊理由推诿,至今未出具《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公然拒绝履行立案职责。

(二)拒不接收关键证据材料,阻碍案件侦查

本人先后3次携带监控视频光盘、车辆权属证明、被盗现场照片等关键证据到派出所,明确要求提交邓磊同志,但其均以“存在经济纠纷”“不是刑事案件”等借口拒绝接收,甚至要求本人“自己保管好材料”。截至举报日,上述证据均未录入案件卷宗,导致案件侦查停滞。

(三)私自接触犯罪嫌疑人,涉嫌通风报信或包庇

邓磊同志多次背着本人的情况下,多次通过私人电话联系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刘国栋,通话内容涉及“案件进展”等敏感话题。本人曾要求邓磊当着本人面与犯罪嫌疑人电话,被邓磊明确拒绝,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三条“严禁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说情开脱”的规定,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重大嫌疑。

(四)故意拖延办案期限,漠视群众利益

邓磊同志始终以“正在调查中”敷衍搪塞,从未主动联系本人告知案件进展,甚至在本人多次催促下仍态度恶劣,称“爱去哪告去哪告”,完全丧失人民警察应有的职业操守。

三、举报诉求

邓磊同志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仅导致本人价值90万元的财产权益持续受损,更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本人现提出以下诉求:

1、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恳请贵单位对邓磊同志在办理本案中的渎职、不作为及违规接触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固定相关证据(如通话记录、接警记录、材料接收登记等);

2、依法追究责任:若查实邓磊同志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给予其相应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更换办案人员并督促立案:立即撤销邓磊同志的主办资格,指定其他民警重新受理本案,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若符合立案条件,迅速开展侦查,全力追赃挽损;

4、书面反馈结果:调查处理完毕后,及时向本人书面告知调查结果及处理决定。

本人承诺以上举报内容均属实,愿配合调查并提供进一步证据。恳请贵单位秉持公正,维护法律尊严和群众合法权益!

附件1:微信图片_20251229162525_3_4.jpg

附件2:微信图片_20251229162523_2_4.jpg

附件3:微信图片_20251229163952_4_4.jpg

附件4:微信图片_20251229163953_5_4.jpg

附件5:微信图片_20251229163955_6_4.jpg

附件6:微信图片_20251229164140_8_4.jpg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公安局
回复时间: 2026-01-07 16:04:25
回复内容: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归义派出所民警邓磊在办理车辆被盗案中涉嫌渎职不作为”问题已收悉。我局对此高度重视,局领导立即安排警务督察大队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将核查情况及结论正式回复如下:

  一、核查基本情况

  根据您举报的内容,警务督察大队调阅了相关接报警记录、询问笔录、会商记录等全部案卷材料,并对办案过程进行了全面调查。

  二、调查结论

  关于案件性质的认定:经深入调查,涉案车辆(车牌号:湘A790FV)系由车主李伊焱的前男友刘国栋,在2025年12月23日晚使用该车原装钥匙开走。刘国栋陈述其与车主李伊焱曾共同出资购车,并存在经济纠纷。综合全案证据,该事件属于双方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引发的民事争议,不符合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并已告知相关当事人。

  关于民警履职情况的认定:核查显示,归义派出所民警在接到您的报警后,依法及时出警,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办案单位在案件定性过程中,履行了内部会商程序。在整个事件处置中,未发现民警邓磊同志存在拒绝接收证据、违规接触相关人员或故意拖延、不作为等违规违纪行为。

  三、结论与建议

  综上,您举报反映的民警渎职不作为问题不属实。我局归义派出所民警在此次警情处置中,依法履行了职责。

  对于您与车主李伊焱女士的财产权益问题,由于该事件被依法认定为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我们建议您与车主李伊焱女士通过协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监督与理解。

  汨罗市公安局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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