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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2026.01.19”逃逸事故汨罗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一组责任认定错误以及处罚不到位提出举报 |
| 来信人: | 张磊 |
| 来信时间: | 2026-01-27 00:34:02 |
| 内容: |
关于“2026.01.19”逃逸事故汨罗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一组责任认定错误以及处罚不到位提出举报 汨罗市人民政府: 举报人:我叫高理,女,现年46岁,身份证号码430122197907033042,住汨罗市锦湘家园1栋西单元17A03,联系电话:13762772526。 一、基本案情及报案经过:2026年01月19日晚19时29分,我驾驶湘F2ZG99缓慢行车中被同向行车湘HFU625由左前方撞上,致我头部撞击到驾驶室玻璃受伤,并且导致车辆左侧大灯、前保险杠损坏,左前轮及轮毂、前轮方向断裂锁死,对方停车后未实施任何救治及处理查看现场情况,湘HFU625驾驶员戴月龙弃车逃离现场,事后我出现头疼、恶心呕吐情况,并感左侧肢体多处疼痛,当晚自行就医汨罗市人民医院急诊外科检查后医院判定诊断考虑“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损伤”。 此次事故中,我严重怀疑对方为酒驾,导致车祸伤人后逃逸,第一时间拨打122报警后,2名交警到达现场,未行笔录问话签字,未对现场进一步勘察,未对受伤者做检验,并且未第一时间寻找到驾驶人进行相关检测。车祸发生后一周2025年1月19日至2025年1月26日,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未任何联系及处理步骤,对方驾驶员也未联系高理询问受伤情况,并且未商讨任何处理事宜。2026年1月26日,未通知双方到场商量后,交警事故处理中队直接出具事故认定书(第430681420260000829号),认定当事人戴月龙负主要责任,高理负次要责任。而针对逃逸车主戴月龙处罚为罚款扣分。对此次事故从报警处理及责任划分、处罚情况来看,存在不公,我提出举报。 举报理由: 1.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发生事故逃逸后为逃避法律会就而逃离现场的行为,将加重处罚及罚款、吊销驾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是因为逃逸行为破坏了事故现场,导致责任难以准确认定,且逃逸者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 2.依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一节,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新司法解释,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如下: 基础刑期: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后逃逸,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殊情形: 若同时存在酒驾、无证驾驶等情节,按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致1人以上重伤且负主责,并符合特定条件(如酒驾、严重超载),即构成犯罪。 举报诉求: 1.湘HFU625逃逸司机第一时间下车逃离现场,未对现场进行任何查验及救治,属于交通肇事致人受伤后逃逸,犯罪情节恶劣。正常情况下,当场逃逸肯定是存在原因的,严重怀疑逃逸司机为酒驾、毒驾等等可能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驾驶情况,首先逃逸者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行为,其次逃逸也可认定为故意破坏毁灭证据(比如酒驾、毒驾等等证据)。逃逸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逃逸意味着主观的破坏毁灭犯罪证据,逃逸方可能涉嫌犯罪并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2025年1月26日交警大队回复肇事逃逸方戴月龙为逃逸后第二天2025年1月20日到案询问,我对于当晚是否为戴月龙驾车存在疑问,可能涉嫌他人无证驾驶第二天由戴月龙顶替,该行为涉嫌犯罪,对此需进行涉案调查,而不是草草处理。 2. 事故发生第一时间报警后交警到达现场,未行笔录问话并受害驾驶员签字确认,未对现场进一步勘察,未对受伤者做相关检验;并且未第一时间寻找到逃逸驾驶人进行相关检测。在车祸发生后一周2025年1月19日至2025年1月26日期间,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未任何联系及处理步骤告知,对于此次交通事故执法中,存在出警不规范、执法不严的情况提出举报。 4.高理驾驶人员受伤,驾驶车辆为车牌湘F2ZG99 奥迪A6L轿车,此次事故中导致前大灯、前保险杠、左前轮及轮毂、前轮方向断裂锁死,车辆无法行驶,初步评估损失7至10万,损失远超“轻微”范畴,根据《刑法》肇事逃逸导致公私财产损失2万元,属于“重大财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公安机关必须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而此次事故只针对逃逸车主戴月龙处罚为罚款扣分,因此,对此次事故从处罚情况来看,严重怀疑其中涉嫌托人情、找关系,假公济私、判决不公的情况,我提出举报。 以上情况均属实,要求公安机关对肇事逃逸驾驶员依法依规做出判处及处罚,对受害人做出相应赔偿,如若不然,肇事逃逸将成为为逃避法律处罚的常规手段,喝酒开车出车祸了都能一跑了之,汨罗老百姓出行安全、财产安全有何保障,望汨罗市政府引起重视,并督促处理。 举报人:高理 2026年1月27日 附件1:逃逸现场.jpg 附件2:逃逸车辆.jpg 附件3:高理病历.jpg 附件4:奥迪车辆受损(1).jpg 附件5:奥迪车辆受损2(1).jpg |
| 回复部门: | 市交警大队 |
| 回复时间: | 2026-02-05 16:53:53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市民: 您好!已收到您的撤销投诉申请,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的理解、支持与包容。 汨罗市交警大队 2026年2年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