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查看满意度调查汇总 >>
信箱说明:
1、为进一步提高汨罗市政府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欢迎您通过市长信箱对汨罗市政府的发展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2、您在提交信件的时候,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信件类型;信箱填写中标红色*号的为必填项;您的信件提交后,我们将尽快转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和回复。
| 标题: | 关于对友阿悦玺虚假宣传的投诉 |
| 来信人: | 黄先生 |
| 来信时间: | 2026-03-19 11:24:29 |
| 内容: |
尊敬的市政府领导: 您好! 我是友阿楼盘的购房者,现就该楼盘虚假宣传交房时间,恶意诱导购房问题进行正式投诉,恳请贵单位依法调查处理,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一、基本情况 我硕士毕业后返乡就业,丈夫积极响应政府“迎老乡、回故乡、建家乡”号召,放弃在长沙经营8年的店铺,回乡共同生活、照顾年幼女儿。我们倾尽积蓄、背负房贷购买友阿楼盘住房,本是为了安心安家,却因开发商及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长期焦虑不安,春节也无法安心。 二、投诉事实与理由 购房期间,楼盘销售人员多次通过微信向我推销,并明确承诺6月封顶,年底交房(有完整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受6月的误导,让我误认为的年底是12月。受该承诺影响,我于7月份交纳1万元诚意金(约定不予退还),随后办理银行贷款。直到签订购房合同时,我才发现合同写明交房时间为2026年5月30日,比我以为的交房时间推迟5个月。 此时诚意金已交、贷款已办,我多次向销售确认,对方仍口头保证“年底能交房”。我们因信任开发商、缺乏购房经验,最终签署合同。而现在已经2026年3月份了,交房还没动静。开发商利用信息不对称、以诚意金不退为要挟、虚假承诺交房时间,属于典型虚假宣传、诱导购房。 我们购房后仅3个月,该楼盘就大幅降价:我购买时价格较高,楼下同户型房源单价降低约500元,总价相差7万余元;楼盘整体均价降至4000元左右,降幅接近10%。7万余元对于我们普通工薪家庭而言,是多年省吃俭用的积蓄。在房地产市场低迷的情况下,如果不是楼盘销售人员的虚假宣传,我也不会这么早就价购买该房。 三、我的诉求 (一)依法认定友阿楼盘销售人员交房时间虚假宣传行为违规; (二)责令开发商对我进行合理经济补偿,弥补差价; (三)如无法补偿,恳请支持退房退款,并赔偿我已支付的利息、手续费等损失; (四)严查该楼盘虚假宣传行为,规范本地房地产市场。 我们相信政府、支持家乡发展,却遭遇不实宣传与价格乱象。在当前提振房地产市场的形势下,恳请领导为民做主,严肃查处违规行为,保障返乡建设者的合法权益,让老百姓敢买房、放心买房。 |
| 回复部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回复时间: | 2026-03-26 16:21:58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就相关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投诉人于2025年8月11日购买友阿悦玺项目16栋2903号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关于您要求弥补差价及精神损失的要求,企业表示不予支持,按合同约定履行。 二、关于调价后是否在我单位备案,目前的政策要求为不得高于备案价格进行销售,该公司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已提交备案价格且目前未高于备案价无需再次备案。 三、若您认为销售人员对您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不属于我单位职能范围,建议您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应。 经与投诉人(黄先生)电话沟通,投诉人(黄先生)表示要求转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虚假宣传问题。衷心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6日 |
| 再次反馈: | 我对本次处理不满意,不是针对住建局,而是针对这次处理。为什么在我投诉的内容是虚假宣传,且我提交时已指定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情况下,我的投诉单仍被派给了住建局,更何况住建局无法处理我虚假宣传的投诉内容。我要求将我的投诉单转给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再次回复: |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该问题目前已转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5日 |
| 再次回复部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再次回复时间: | 2026-04-15 15:22:21 |
| 回复部门: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回复时间: | 2026-04-28 09:24:29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关于“ 关于对友阿悦玺虚假宣传的投诉 ”的来信已收悉。岳阳市人民政府12345热线服务中心将来信转交至汨罗市人民政府,汨罗市人民政府立即责令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现就有关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情况如下:我局高泉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于2026年4月17日致电投诉人了解情况,并到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1、现场未发现有虚假宣传行为;2、投诉人于2025年8月11日签订购房合同,被投诉人于2025年12月1日申请降价销售方案(现场提供了销售方案或政策请求申请书及友阿2025年年末营销方案及相关审批流程);3、被投诉人提交了拒绝调解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二)项的规定,我所决定终止调解;4、2026年4月27日工作人员再次致电投诉人告之检查情况及普法,投诉人无异议。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