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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投诉汨罗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拒不依法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导致本人无法起诉立案 |
| 来信人: | 何一龙 |
| 来信时间: | 2026-08-27 12:15:55 |
| 内容: |
本人何一龙:,联系电话15583339772:,系2026年8月24下午3时在汨罗交通事故当事人,持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编号:第430681420260007319号 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事故认定书前往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申请查阅、复制事故案卷内对方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该材料仅用于本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立案起诉使用。 现场由辅警杨旺接待,后教导员吴可可到场处理,二人直接以保护个人信息、公民隐私为由,全盘拒绝提供上述事故证据,既不对材料做脱敏遮盖处理,也未出示不予提供对应的法律依据。还要求法院开具公函,法院反馈需要材料才能立案,故无法提供函件。导致我无法正常拿到个人信息,无法立案索赔。其后联系5588015举报后也没有后续。联系时间为8月24日15点38分许,截到8月27日,无答复。请予以追责。 依据法规,事故当事人为诉讼维权,有权复制事故案卷证据;办案单位可对对方身份证号等敏感隐私信息做遮盖,但不能直接拒绝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该行为已造成我缺少被告主体材料,无法完成法院立案。 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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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 | 市交警大队 |
| 回复时间: | 2026-09-03 10:39:58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关于投诉汨罗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拒不依法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导致您无法起诉的来信已收悉,经汨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预防及处理中队核实处理,现回复如下: 1.我单位已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并备注用于此次交通事故至法院民事诉讼。 2.对于给您造成不便深感歉意,感谢您对汨罗公安交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特此回复。 汨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09月0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