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查看满意度调查汇总 >>
信箱说明:
1、为进一步提高汨罗市政府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欢迎您通过市长信箱对汨罗市政府的发展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2、您在提交信件的时候,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信件类型;信箱填写中标红色*号的为必填项;您的信件提交后,我们将尽快转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和回复。
| 标题: | 关于“外嫁女”分户被拒,针对市公安局回复抗辩意见 |
| 来信人: | 市民 |
| 来信时间: | 2026-09-04 15:25:28 |
| 内容: |
首先感谢在我多次投诉下,将近1月来姗姗来迟的回复,感受到您说的”我局高度重视“! 然后我逐条抗辩如下: 1.你回复说:"我局民警已于2026年8月25日电话联系您,就分户申请事项与您沟通说明。根据《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经审查,您目前不符合分户条件,公安机关依法不予办理。" 我答复: 没有任何民警联系我告知我不符合具体哪个条款,还好我有全部录音!!!如果需要我可以发您。此前一直说的是要我老公去开什么“放弃宅基地说明”,这根本不是分户的要求,我多次要求出具书面拒绝申请,都被无视。(不要说我没有申请过,我怕你们这样说,我已经市长电话,市长信箱,红网的百姓呼声全部都有申请)我要正式的,书面的拒绝申请。这属于行政程序不作为。你们只字不提,没关系,该行为我已经申请行政复议。8月5日早上9点30-9点40派出所大厅的监控可以证实。态度恶劣叫我去投诉,连说三个“你去!你去!你去!”好的,叫我去我就去! 您回复中对这些明确的程序违规,态度敷衍恶劣只字不提。 2.根据《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经审查,您目前不符合分户条件,公安机关依法不予办理。 我的答复: 《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法律原文 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或者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者单身居住在该房屋的公民,可以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为家庭户。 《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法律原文 家庭户户内成年人因分家或者达适婚年龄后发生婚姻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分户手续:(一)已依法办理房产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的;(二)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协议离婚当事人或者经法院判决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者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三)农村宅基地上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是村(居)委会证明分户公民确实在此居住且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户内夫妻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说的是不同情况,不是要求全部符合的,是符合其中一条即可。第五条也明确说了“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分户手续”。 所以你说我不符合“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这个说法就是有问题的。你们是公职单位,我不相信会犯这种低级错误? 我不需要满足所有条件。我只需要任意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就可以。 3. 我满足《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农村宅基地上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是村(居)委会证明分户公民确实在此居住且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 我在汨罗出生,在汨罗长大,在汨罗领证结婚,我儿子在汨罗妇幼保健院出生,也是外婆帮着带大的,我们家你们也走访过,楼上楼下三层,我跟父母早已分家生活,家里连电表都是独立的,这些我可以提供佐证“我的结婚证”我儿子的出生证明,产检记录,我在家生活的照片。以我名字开户的电表读数。 这些都可以证明我在此居住,且与父母已经分家。 外出打工买房,均是因为生活所需,政策并没有限制外出。我买房是为了生活,何况我不仅在义乌买了,在汨罗也买了。如果有需要我可以提供房产证。供您参考。 我们村,不止,在中国大部分农村青年被迫要去外地务工,这是国情。恳请您知晓!商品房是公民的私有财产,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说因为你要买商品房就必须要放弃农村集体经济权益。 4. 您回复说:您申请分户系因计划在村内建房。 我回复:我啥时候说过????我都不知道我有这个打算。建房需要找你们申请?我从没有这个计划,我多次强调我只是要分户!只是分户! 我目前分户单纯是因为我弟适婚年龄了,我要独立出来。至于建房我近10年应该没有这个想法。因为我现在还得在外地讨生活。 我说的话全部都是有证据的,我真是拜托你们说话不要随口就来。 5. 您回复说“我局要求您提供在丈夫家庭所在地未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相关证明” 我明确告知了你们,我老公是城镇户口,不是农村户口,也不是村集体经济成员权益。我已经说了不下十次,并且我提供了我老公的户口本。 村集体经济成员已经全部联网了,你们派出所查不到吗?为什么别人分户不用这个证明,非要我来开,且这不属于《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中的条款。这是为我量身定做的门槛,我当然不服!这属于滥用权利,违法增设行政许可前置条件。该行为我也已经申请行政复议。 你们各种为难,我也无所谓。 请出具书面的《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单》,告诉我我缺啥材料,我补给你。不要今天口头说,要我老公开具放弃宅基地申请,明天又说要哪个证明。这也是你们的流程要求。或者也请补《不予受理通知书》给我。 关于“我在我家居住且与原户主分家生活”这件事,如果我跟我家人的说法你们不予采信,我也不知道要怎么向你们证明。(我可以提供我的电表读数,也可以提供生活照片,我在汨罗领证,生孩子,我儿子也是外婆带大,我全部都有照片。我过年过节回家邻居也都知情。你说我没独立的房子,因为你不给我分户我也没法申请宅基地。这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 我是真不知道要怎么证明这个事,我爸妈这么多年也一直在广东打工,怎么不把他们也一起赶走,你觉得你们不可笑吗?这年头我们整个村在平时都没几个人,就是留守老人。呵呵,我现在都猜不到你们会回复啥离谱的事。 最后,请出具书面文件。感谢,因为知道这是一场长期战斗,我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复议输了,还得行政诉讼。还得信访局投诉。行政诉讼一审如果不顺利,还得二审。 所以我需要书面的文件作为证据。感谢您的时间! |
| 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 |
| 回复时间: | 2026-09-16 11:10:27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针对您就我局前期答复提出的各项异议,我局对您的分户申请进行了核查,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民警联系沟通、处置过程及书面文书的有关情况 经核查,2026年8月25日,我局屈子祠派出所民警确就您的分户申请事宜与您电话沟通,就分户政策、案件审查情况向您释明。通话记录在系统中均有留痕,如您对通话事实存在异议,我局可配合调取通讯记录予以核对。针对您反映的8月5日在派出所大厅接待过程中工作人员言语态度问题,我局将开展内部核查,如查实存在工作人员接待言语不规范的问题,我们将依规开展内部批评教育并整改。 在您多次提出分户申请的过程中,接待人员就分户所需条件、存在的问题,多以口头方式向您释明。针对您多次要求出具书面材料的诉求,因户口分户属于户口登记业务,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故无法出具《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单》。 二、关于法律条款适用的问题 我局前期答复引用《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系对户口立户、分户整体规则的概括引用,并非要求您同时满足全部条款。 第四条是本省户口立户的总前提,第五条是家庭户分户的具体情形。办理分户,首先应当满足立户基础条件,再满足第五条规定的分户情形之一即可办理。我局认可第五条中“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分户手续”的规定,本次不予分户,并非要求您同时满足多款,而是经综合审查,认为您暂未达到第五条规定的任一可办理分户的法定情形。前期文书表述存在概括不够严谨的地方,在此向您说明。 三、关于您是否符合《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分户条件的说明 适用该条款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1.案涉房屋为农村宅基地合法建造房屋,客观上无法办理房产分割;2.村(居)委会出具正式证明,证实您确实在此实际居住,且已经与原户主分家独立生活。 第一,村(居)委会正式书面证明是该条款的必备申请材料。截至目前,您尚未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载明您长期在此实际居住、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正式书面证明。您提交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生活照片、电表开户记录等材料,可以佐证您有回户籍地活动、居住的片段事实,但不能等同于“持续实际在此居住生活”;外出务工属于普遍社会现状,政策并未对外出务工作禁止性规定,但户口分户审查以实际居住、分家独立生活作为客观审查标准,不以是否在外购置商品房作为否定分户的直接理由。 第二,分家生活不仅指家庭成员主观上分开生活,还包含经济独立、生活分开的客观事实状态。您提出的家中三层房屋、独立电表等情况,我们已开展实地走访核实。房屋物理分层、分表,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家分户。 四、关于“您申请分户系计划村内建房”相关表述的说明 经核查接待沟通记录,并无您本人的明确表述作为依据,该推断确有不妥,在此予以纠正。我们知晓您申请分户的初衷是家庭人员结构变化,希望户口独立分开,但本次分户审查仅围绕法定分户条件开展,不以是否计划建房作为评判依据。 五、关于要求提供丈夫户籍地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权益证明的问题 《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中虽未将该证明直接列为分户必备材料,但对于婚嫁后户口仍保留原籍的女性申请农村分户,为审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避免出现双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待遇的情形,公安机关有权开展事实核查。 六、建议 1.若您坚持申请按照《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办理分户,请您先行向户籍地村委会申请出具正式书面证明,内容写明:案涉房屋属于本村合法宅基地房屋,无法进行房产分割,您本人确实在该地址实际居住,且已经与原户主分家独立生活。您取得该证明后,连同身份证、户口本等基础材料,重新向辖区派出所提交分户申请,我们会依法重新受理审查。 2.如您对不予办理分户的告知不服,您有权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我们将积极配合复议机关、司法机关的调查,尊重复议及诉讼结果。 感谢您对公安户政工作的监督,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联系辖区派出所户政窗口咨询。 汨罗市公安局 2026年0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