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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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更正】关于“外嫁女”分户被拒,针对市公安局回复抗辩意见 |
| 来信人: | 周思 |
| 来信时间: | 2026-09-04 18:33:30 |
| 内容: |
抱歉,上一篇信因为确实是有情绪,我觉得个别语句不太合适,但因为发出,又无法撤回,因此修正如下: 针对汨罗市公安局9月4日回复的抗辩意见 说明:本意见为事实陈述与法律抗辩,相关录音、平台投诉记录、监控线索、书证均可以作为佐证材料。 感谢贵局在我多次反映诉求后作出回复,现就回复内容逐项提出抗辩意见: 一、关于办理过程中的程序问题 贵局回复称“民警已于2026年8月25日电话联系本人,就分户申请事项沟通说明”。 客观事实:本人并未收到民警告知我具体不符合哪条法律条款的电话沟通。本人与派出所全部沟通均留有录音,可予以提交核对。 在前期办理过程中,经办人员多次口头提出要求我配偶出具放弃宅基地相关证明,该要求并非《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分户业务的法定申请材料。 本人自申请之初,多次正式要求出具书面不予办理的相关文书,均只得到口头答复,未获取正式书面回执。2026‑08‑05上午9:30‑9:40,在派出所窗口接待过程中,工作人员接待言语不当,该过程有大厅监控可以佐证。 本人已经通过12345市长热线、市长信箱、红网百姓呼声多渠道提交过分户申请。贵局本次回复对上述程序问题未作回应。针对上述程序不作为问题,本人已提起行政复议。本人再次正式请求: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列明缺失材料,或者出具法定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关于法律适用错误问题 贵局依据《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认定我不符合分户条件。 根据法规原文: 第五条:家庭户户内成年人因分家或者达适婚年龄后发生婚姻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分户手续。 法条明确是满足其中一项即可办理,并非要求全部条款同时满足。贵局文书表述将多条并列作为同时需要满足的条件,属于法律适用理解偏差。我只需要满足第五条项下任意一种情形,即达到分户的可能性。 三、本人符合《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分户情形 法条原文:农村宅基地上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是村(居)委会证明分户公民确实在此居住且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可以分户。 客观事实: 1. 我自出生户籍即落在本村,在本地成长、登记结婚,孩子亦在本地出生,孩子幼年长期在娘家由外婆照料。家庭内部早已分家生活,房屋内已独立安装电表,水电分户,具备独立居住使用条件。可以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电表开户及缴费记录、生活照片等佐证分家及居住基础条件。 2. 本人赴外地务工、外地购置商品房,是就业谋生所需;同时本人在汨罗本地亦有房产。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公民在外务工、外地拥有商品房,即丧失原籍农村分户申请资格。 3. 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是普遍社会现实。“确实在此居住”应当理解为房屋具备居住条件、节假日可以回乡实际居住,不能狭隘解释为必须全年不间断留守本村。我父母同样长期在外务工,本村多数青壮年均外出就业,不能以实际回乡居住频次否定分家事实与居住条件。 四、针对“申请分户系计划在村内建房”的反驳 本人自始至终,多次明确表达:本次申请仅办理户口分户,并未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没有村内建房计划。贵局回复中推定我分户目的是村内建房,该推定没有事实依据。我的全部沟通记录均可核查。 现实客观困境:如果无法完成户口分户,我客观上也无法后续去申请宅基地,形成逻辑上的循环障碍。 五、关于要求提供丈夫户籍地集体经济权益证明的异议 本人配偶为城镇户口,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我已经多次提交配偶户口本予以说明。 该项证明并不属于《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分户业务的法定必备申请材料。同等分户情形下其他申请人并未被要求提交该材料,唯独对我设置该前置条件,属于增设法定以外申请材料,涉嫌滥用行政职权。针对该问题本人也已纳入行政复议主张。 六、关于居住、分家事实举证的困境 我已经可以提供电表记录、生活照片、婚育相关记录等证据证明分家以及具备居住条件。居住事实还可以结合邻里、家属证言佐证。 如果现有证据依然不被采信,恳请书面明确告知:还需要补充哪些具体材料,我尽力补齐。而不是不断口头变换材料要求。 最后正式诉求 1. 请依法出具书面《一次性告知单》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作为后续维权的正式证据; 2. 请重新核查我的分户申请,依据《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依法审查我的分户条件。 本人已经启动行政复议程序;若复议结果不能支持本人诉求,后续将依法通过行政诉讼、信访等法定途径继续维权。因为邮件回复并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文书,请责令屈子祠派出所开具正式的文书。以上,感谢! |
| 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 |
| 回复时间: | 2026-09-16 11:10:18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针对您就我局前期答复提出的各项异议,我局对您的分户申请进行了核查,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民警联系沟通、处置过程及书面文书的有关情况 经核查,2026年8月25日,我局屈子祠派出所民警确就您的分户申请事宜与您电话沟通,就分户政策、案件审查情况向您释明。通话记录在系统中均有留痕,如您对通话事实存在异议,我局可配合调取通讯记录予以核对。针对您反映的8月5日在派出所大厅接待过程中工作人员言语态度问题,我局将开展内部核查,如查实存在工作人员接待言语不规范的问题,我们将依规开展内部批评教育并整改。 在您多次提出分户申请的过程中,接待人员就分户所需条件、存在的问题,多以口头方式向您释明。针对您多次要求出具书面材料的诉求,因户口分户属于户口登记业务,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故无法出具《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单》。 二、关于法律条款适用的问题 我局前期答复引用《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系对户口立户、分户整体规则的概括引用,并非要求您同时满足全部条款。 第四条是本省户口立户的总前提,第五条是家庭户分户的具体情形。办理分户,首先应当满足立户基础条件,再满足第五条规定的分户情形之一即可办理。我局认可第五条中“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分户手续”的规定,本次不予分户,并非要求您同时满足多款,而是经综合审查,认为您暂未达到第五条规定的任一可办理分户的法定情形。前期文书表述存在概括不够严谨的地方,在此向您说明。 三、关于您是否符合《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分户条件的说明 适用该条款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1.案涉房屋为农村宅基地合法建造房屋,客观上无法办理房产分割;2.村(居)委会出具正式证明,证实您确实在此实际居住,且已经与原户主分家独立生活。 第一,村(居)委会正式书面证明是该条款的必备申请材料。截至目前,您尚未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载明您长期在此实际居住、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正式书面证明。您提交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生活照片、电表开户记录等材料,可以佐证您有回户籍地活动、居住的片段事实,但不能等同于“持续实际在此居住生活”;外出务工属于普遍社会现状,政策并未对外出务工作禁止性规定,但户口分户审查以实际居住、分家独立生活作为客观审查标准,不以是否在外购置商品房作为否定分户的直接理由。 第二,分家生活不仅指家庭成员主观上分开生活,还包含经济独立、生活分开的客观事实状态。您提出的家中三层房屋、独立电表等情况,我们已开展实地走访核实。房屋物理分层、分表,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家分户。 四、关于“您申请分户系计划村内建房”相关表述的说明 经核查接待沟通记录,并无您本人的明确表述作为依据,该推断确有不妥,在此予以纠正。我们知晓您申请分户的初衷是家庭人员结构变化,希望户口独立分开,但本次分户审查仅围绕法定分户条件开展,不以是否计划建房作为评判依据。 五、关于要求提供丈夫户籍地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权益证明的问题 《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中虽未将该证明直接列为分户必备材料,但对于婚嫁后户口仍保留原籍的女性申请农村分户,为审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避免出现双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待遇的情形,公安机关有权开展事实核查。 六、建议 1.若您坚持申请按照《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办理分户,请您先行向户籍地村委会申请出具正式书面证明,内容写明:案涉房屋属于本村合法宅基地房屋,无法进行房产分割,您本人确实在该地址实际居住,且已经与原户主分家独立生活。您取得该证明后,连同身份证、户口本等基础材料,重新向辖区派出所提交分户申请,我们会依法重新受理审查。 2.如您对不予办理分户的告知不服,您有权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我们将积极配合复议机关、司法机关的调查,尊重复议及诉讼结果。 感谢您对公安户政工作的监督,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联系辖区派出所户政窗口咨询。 汨罗市公安局 2026年0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