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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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投诉汨罗市公安局拒不回复“侵害外嫁女合法权益行为” |
| 来信人: | 周思 |
| 来信时间: | 2026-09-17 12:17:47 |
| 内容: |
我于8月5日申请分户,被屈子祠派出所以“外嫁女"为由拒绝,多次要求出具正式的书面文件,都不予受理。多方投诉后,汨罗市公安局在9月4号通过官方邮件作出简短回复:1.否认此前是因为外嫁女为由拒绝,新增拒绝理由为”不满足居住条件“。在此前长达一个月的投诉拉扯中,从未提及过居住问题。该问题是临时新增。 2.谎称8月25号有工作人员联系告知,事实是8月25号我并未接到任何联系电话。 3.否认违法增设行政条件事实,不承认此前要求我提供丈夫老家放弃宅基地权益申请,将其强行解释为我想要申请宅基地,附带的审查。而我曾多次强调“我没有任何建房计划”。 4.针对9月4日市长信箱的解释我逐条辩驳,到9月16号为回复期限,期限满后,我没有收到任何回复,但相关信件显示已经处理,且原信件我要求公开,但却被隐藏。恳请将原信件公开展示。 因市长信箱无法提交MP3录音文件作为证据,我将8月10日与8月20日与屈子祠派出所所长李乐的通话录音文件整理为文字稿,供参考,录音原件随时可以提供核对,本人对该文件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月10日录音文件摘录(以下均是屈子祠派出所所长李乐的言论): 【录音时间点0.00.07】第一个前提,需要你配偶户籍地甘肃那边出具材料,证明你、你配偶、孩子放弃甘肃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权益。如果你在甘肃那边享有集体权益,就不能在这边办理分户 【录音时间点0.00.45秒】我看过你提交的材料,你联系你老公找他们村委会,让你,你老公,包括你小孩出具放弃集体权益的申请,村委会签字盖章,之后把材料发给我们户籍员。 【录音时间点0.01.37】就算户口迁出没问题,现在政策也允许把城镇户口迁回农村。我担心以后你们年纪大了,想落叶归根迁回去,到时候两边都享有权益,会出问题。 【录音时间点0.02.45】一般出嫁女儿按村里习惯是分不到田和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是村集体内部处理的事情,伏林村也是一样,出嫁女不享有相关权益。 【录音时间点0.08.25】法律讲男女平等,但现实男女情况有区别。 【录音时间点0.11.06】你自己说说看,嫁到外面去,结了婚,生了孩子的女同志有几个来分了户的。我们接待的工作人员面对这种情况,他按照户籍科的相关规定当然是不行啦。是不是?你如果有村里的证明,证明说我们村里经过集体商议,他们整个家庭决定放弃甘肃那边的集体经济组织权益,要落户到我们村,如果村里有这个文件证据,我们怎么可能说不行呢? 以下是8月20号录音原文摘录 【录音时间点0.01.46】我知道你是分户,但是我们公安机关要搞清楚,如果你在你老公那边享受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那我们公安机关怎么能给你分户呢? 【录音时间点0.02.42】就是说我们现在公安机关只有一点要求,你让你老公联系他们村上,只要表明你没有在他们村上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那么你就理所应当要在这边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你既然要在这边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那么你就在这边可以分户不?如果你在那边享受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那我又怎么给你去分户呢?你懂这个道理不? 以上录音,完全可以证实,一直是以外嫁女为由拒绝,违法增设法定外条件。在多次投诉后临时改变驳回理由。 请针对该项投诉,结合我的录音证据,给予正面回复。谢谢! |
| 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 |
| 回复时间: | 2026-10-13 10:22:17 |
| 回复内容: | 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就您反映的屈子祠派出所分户办理、沟通答复等问题,结合您提供的通话录音文字材料及《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复核调查,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分户申请不予办理的政策依据 根据《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家庭户户内成年人因分家或者达到适婚年龄后发生婚姻变化,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分户手续:(一)已依法办理房产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的;(二)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协议离婚当事人或者经法院判决、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者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三)农村宅基地上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是村(居)委会证明分户公民确实在此居住且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户内夫妻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据此,农村分户申请如无法提供不动产权分割材料,须提交村(居)委会出具的两份核心证明:一是证明申请人在该宅基地房屋确实实际居住,二是证明申请人已与原户主分家独立生活,两份材料缺一不可。经核查,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未提供村委会出具的上述书面证明,现有材料不足以证实您长期在该址实际居住并与原户主形成分家独立生活状态,故认定您暂不满足法定分户条件,不予办理分户。该审查标准依据现行户籍管理法规执行,不以“外嫁女”身份作为拒绝分户的理由,婚嫁身份不是分户的否决条件。 二、关于您所提异议的核查说明 (一)关于“临时新增拒绝理由为不满足居住条件”的问题。 在前期与您沟通中,派出所民警的沟通重点偏向集体经济权益风险提示,未清晰向您释明分户的法定核心要件(实际居住、分家生活及村委会证明),沟通表述存在重点偏差,造成您误解为事后新增驳回理由。不予分户的实质审查要件自受理之初即客观存在,只是接待沟通环节未优先将法规规定的居住、分家条件完整告知,就此沟通疏漏向您致歉。分户审查的法定标准以《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核查属于审慎性风险提示,并非户口分户登记的法定前置条件。 (二)关于“8月25日工作人员联系告知”的问题。 经调查,2026年8月25日与您联系的是屈子祠镇政府工作人员,并非屈子祠派出所工作人员,其具体告知内容可向屈子祠镇政府相关人员了解。 (三)关于要求出具配偶户籍地放弃集体经济权益申请材料的争议。 经核查您提供的8月10日、8月20日与屈子祠派出所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文字材料,相关内容确为民警沟通原话。在此澄清:《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未将配偶户籍地出具放弃集体经济、宅基地权益证明列为户口分户的法定申请材料,分户业务不需要以放弃外地集体权益作为办理前提。民警本意是出于防范两地重复享受农村集体收益的审慎考量进行事实了解,但错误将风险核查内容表述为办理分户的前提条件,混淆了户口登记业务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两件事。户口分户登记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属于不同职能范畴,公安机关户籍部门无权要求群众提交放弃集体权益的申请作为分户受理条件。您多次申明没有建房、申请宅基地的计划,该意见我局已记录;派出所后续办理同类业务,将严格剔除该类法外要求,规范接待答复口径。 三、关于出具书面不予办理文书的问题 您多次提出要求出具正式书面不予办理文书。此前接待中仅口头告知办理结果,未出具书面告知,程序上存在不足。如您需要,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委托家属到屈子祠派出所,我局将为您出具分户申请不予办理的书面说明,载明法律依据与不予办理理由。 四、下一步办理指引 如您仍希望办理分户,可按照《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向村委会申请出具正式书面证明,证明您在户籍地宅基地房屋实际居住,且已与原户主分家独立生活;取得该证明后,连同户口簿、书面分户申请一并提交屈子祠派出所,我局将依法重新受理、审查您的分户申请。 感谢您对公安户籍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如有疑问,可直接前往屈子祠派出所现场咨询。 汨罗市公安局 2026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