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场,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33号)、《关于加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岳政办发〔2014〕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1日
岳阳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
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岳政办发〔2014〕3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和决定,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78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大幅减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市场主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厘清和明确市场监管职责,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和机制,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
二、改革内容
(一)原则上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公布的11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并实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大幅减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保留前置审批事项15项,前置审批事项改后置审批187项。
(二)厘清部门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原则,各许可审批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分工,承担一管到底的监管职责。
(三)建立许可审批监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我市工商登记数据库为基础,建设市场主体许可审批监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涉及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管等信息,实现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并与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链接。对已领取营业执照并须取得相关后置审批的市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许可审批监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即时传送相关市场主体信息,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在许可审批监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投入使用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每天登记的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改后置审批的市场主体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方便各许可审批监管部门认领市场主体信息和开展后续监管。
(四)加强后续监管。对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各许可审批监管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办法,并报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各许可审批监管部门要建立协同联动机制,促进协同监管和整体监管效能提升,实现对市场主体的“宽进严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程序成立岳阳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改革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奇达任组长,市政府副巡视员苏耀辉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电子政务办、市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工商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按照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集中力量推进改革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具体问题。
(二)加强信息共享。市电子政务办要抓紧建设市场主体许可审批监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实时交换渠道,切实保障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协同联动和顺利开展,确保监管工作不留死角。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创新,建立面向市场主体的部门协同办理政务事项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本方案提出的相关要求,对涉及本次改革的各项工作,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逐项跟踪督查,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四)加强服务保障。市财政局要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及配套的信息化建设安排必要的资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投入,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委、省人民政府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内容及措施作出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
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岳政办发〔2014〕34号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健全完善市场监管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明确职责、协调有效、强化监管”为原则,放宽市场准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单位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职责,由重审批转为重监管,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机制,确保全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更好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实现审批与监管相统一,明确各部门单位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职责,理顺分工,确保责任到位,实现监管效能的整体提升。
(二)协调有效。探索创新监管办法,审批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抓好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
(三)强化监管。强化对市场主体“宽进”后的“严管”,全面涵盖对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包括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前置改为后置的审批事项、后置的审批事项及无需行政许可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特殊敏感行业的监管,尤其突出对工商登记前置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监管,确保“宽进”后有关事项及时纳入监管,建立健全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后续市场监管体系。
三、职责分工
(一)分工原则。对于许可审批事项,监管部门要按行业管理分工确定职责,优化流程,增速提效,不断提高服务效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有关许可审批监管部门要将审批权力与监管责任直接挂钩,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未取得许可审批的经营行为。
(二)分工办法。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以下情形查处:属后置许可情形,未办理营业执照和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最先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其他许可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由许可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属前置许可情形,未办理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前置许可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处理;已取得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前置许可部门予以配合。法律、法规对有关专门事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级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根据《岳阳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自身的监管职责,原则在本意见印发后的30个工作日内,制定本部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办法,并报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各县市区应当将本级政府(管委会)制定的后续市场监管办法报市政府、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各级监察机关要对各相关部门单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管不到位、失责失职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建成连通各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各审批部门的许可审批信息、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均通过信息平台互连互通,对被监管对象进行处罚的,要及时录入。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三)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各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信用披露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针对市场主体存在的共性问题,积极开展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