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及实施背景
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为建立长效机制,以切实加强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管理,充实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和农业生产设施权能,保护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人及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丰富“三农”贷款抵押、增信的方式和手段,结合我市实际,由市自然资源局起草、市司法局审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文,于2022年3月22日正式出台了《汨罗市设施农业用地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4.《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5.《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6.《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农业农村厅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20〕3号);7.《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自资发〔202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暂行办法》。办法制定过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三、主要内容解读
《暂行办法》共十三条,对我市设施农业用地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了科学合理的规范与要求。
第一条是指出设施农业用地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条是明确《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第四条是对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权属登记、设施农业用地的定义予以明确。
第五条、第六条是明确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权属类型和权属登记实行的原则。
第七条至第十条则依据《地籍调查规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房产测量规范》《湖南省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和建筑面积技术规程》,对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的权籍调查规程、登记类型、登记的程序、登记的内容、申请资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设施测量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试行,试行过程中,国家、省、岳阳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明确《暂行办法》试用期为二年。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