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2332211/2022-1923078
  • 统一登记号:MLDR-2022-01002
  • 发布机构:汨罗市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2-04-21
  • 信息时效期: 2024-04-2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汨政办发〔2022〕7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汨罗市设施农业用地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22-03-25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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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R—2022—01002


汨政办发〔20227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设施农业用地及农业生产

设施权属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飞地园管理办公室,屈子文化园事务中心,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汨各单位:

《汨罗市设施农业用地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暂行办法》已经汨罗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22


汨罗市设施农业用地及农业生产设施

权属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实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加强设施农业的用地管理,保护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人及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丰富三农贷款抵押、增信的方式和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农业农村厅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20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自资发〔202153)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集体土地范围内的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权属登记,是指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的权属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等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确认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利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农作物生产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温室、大棚等生产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防疫消毒、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辅助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养殖池(车间)、进排水渠道、场区内通道、尾水处理等生产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

第五条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权属类型根据设施农业用地权属来源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土地经营权/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类型。

第六条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的权籍调查规程、登记的程序、登记的内容按照《地籍调查规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规定执行,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的程序、内容以及测绘的技术规程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房产测量规范》《湖南省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和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程》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操作规程执行。

第八条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

第九条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登薄

(五)颁证

第十条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人申请首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四)经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土地承包权合同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及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凭证

(五)乡镇人民政府关于设施农业用地及建设的备案文件

(六)农业生产设施已竣工的证明材料

(七)宗地图、农业生产设施测绘成果报告(含电子数据版)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设施测量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试行,试行过程中,国家、省、岳阳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