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文件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及实施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被征地农民群体也不断扩大,为了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充分维护被征地农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明确细化全市各职能部门在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事项中的具体职责,在深入研究国家、省、岳阳市的有关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的出台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同时有利于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更有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对于办法的实施,我市将本着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并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
3.《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0号)等。
办法制定过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三、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办法》共九章二十三条:
1、第一章基本原则:核心内容为“先保后征”和“权利义务对等”;
2、第二章保障对象:核心内容为“年满16周岁”和“在册”的农业人口;
3、第三章统筹模式:由市财政统一征收并划拨;
4、第四章保障对象确定及参保缴费补贴办法:以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12%的缴费比例×5年的标准。已计提10%征地补偿费的,按补贴标准的100%予以补贴;未计提10%征地补偿费的,按补贴标准的90%予以补贴;
5、第五章养老保险的办理:核心内容是“先缴后补”;
6、第六章保障资金来源:个人缴纳、用地单位缴纳、集体补助、政府划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7、第七章保障资金管理和监督: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共同监督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8、第八章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成立汨罗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9、第九章其他: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