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20-01004
汨政办发〔2020〕18 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汨相关单位:
《汨罗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汨罗市第12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9日
汨罗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再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并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三条 汨罗市行政区域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导致失地或少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
农村集体失地、少地是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被征地后通过调地,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少于0.3亩(含0.3亩)。
第四条 确定被征地农民年龄的基准日以签订征地协议之日做为基准日。
第三章 统筹模式
第五条 汨罗市辖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征收并划拨,实行市级统筹。
第四章 保障对象确定及参保缴费补贴办法
第六条 严格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确认程序。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或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社区)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初审,经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公安部门审核确定,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或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被征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后,参保缴费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由政府分年度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不论选择参加“职保”还是“居保”,均享受同样标准的参保缴费补贴;参保缴费补贴只能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不参加养老保险以及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均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由于个人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等手续的,致使延迟办理的,其缴费补贴金额不变。
第八条 参保缴费补贴标准及补贴方式:以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12%的缴费比例×5年的标准。已计提10%征地补偿费的,按补贴标准的100%予以补贴;未计提10%征地补偿费的,按补贴标准的90%予以补贴。缴费补贴采取分年度补贴,其中:
选择参加“居保”的对象:已领取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对象,将缴费补贴资金按5年平均计入其个人账户;5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当年将缴费补贴余额部分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
选择参加“职保”的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待遇的,一次性将缴费补贴发放给本人;未领取待遇的,将缴费补贴资金按5年平均发放给本人;5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当年将缴费补贴余额部分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第五章 养老保险的办理
第九条 自愿选择参加“职保”的被征地农民,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给予缴费补贴。参保建账采取自办理一次补缴当月向前返推的办法,但建账时间不得早于我市1996年元月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制度结合时间,且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时间不得早于参保对象年满16周岁。个人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含补贴年限在内)累计不得超过15年。
第十条 自愿选择参加“居保”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计入其个人账户,但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
原未参加“居保”的被征地农民,由户籍所在镇社保中心为其办理“居保”参保登记,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已领取“居保”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将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居保”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进行待遇调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一条 参加“职保”或“居保”的被征地农民按我省相关文件满足退休条件后,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参加“职保”或“居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其他社保待遇按国家、湖南省、岳阳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被征地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本办法下发后,可重新选择参加“职保”或“居保”,其“职保”或“居保”的相互衔接按《湖南省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实施方案》(湘人社发〔2014〕30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其缴费补贴在本人确认选择参加“职保”或“居保”后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六章 保障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一)个人缴纳。需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其本人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缴纳。
(二)用地单位缴纳。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计入用地成本,不得减免和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一次性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随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调整而适时调整。
(三)集体补助。征地时应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四)政府划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参保缴费补贴的,由市财政解决。
第七章 保障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将用地单位缴纳的、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征地补偿费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共同监督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负责实施征地补偿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的1个月内,将10%的征地补偿费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地单位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将自然资源和人社部门共同核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足额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地手续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第十七条 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情况,以及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未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第十九条 成立汨罗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土地依法征收工作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信访局以及各工业园区、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定期督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评,定期研究、协调、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项经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职责。
市土地依法征收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被征地农民身份审核工作;负责协调各镇及部门单位开展参保缴费及缴费补贴工作;负责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和督促各镇各部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各镇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社保费征缴移交税务部门后,征收按新政策执行)和征地项目、征地时间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的户籍审核认定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所在村(社区)、组的耕地面积变化的认定和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审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划拨和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和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负责为被征地农民建管个人档案;负责到龄退休的被征地农民退休待遇社会化发放工作,协同财政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审计监督。
市民政局: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信访接待处理工作。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下发日(2007年7月24日)以后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汨罗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汨政办发〔2018〕39号)同时停止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