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20-00009
汨政告〔2020〕15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主要河道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对湄江、友谊河、罗江、桃林河、白水江、芭蕉江、沙河、白沙河、洪源洞河、兰家洞河、黄谷市河、木屯冲河、双江口河等十三条主要河道管理范围进行科学合理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主要河道的监督管理。河道管理范围线不作为界定土地所有权的依据。
二、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标准:
(一)重点堤垸按堤防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50米划定。
(二)蓄洪堤垸按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30米划定。
(三)经过城镇的堤段按堤防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10米划定。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获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2019年12月30日发布施行的汨政告〔2019〕13号文同时废止。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