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21-00001
汨政告〔2021〕2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
石油气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技术规范,现通告如下:
一、瓶装液化气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翻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废的气瓶,严禁用液化气罐车直接向气瓶充装。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点应加强自身安全管理,气瓶应有固定的贮存场所且应远离居民区,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且不得露天存放,严禁私自充装液化石油气,严禁用瓶对瓶直接倒气。
三、从2021年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严格执行液化石油气瓶自有产权(托管)制度。
1、瓶装液化气充装单位和瓶装液化气供应站(下称企业)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及用户托管气瓶,销售自有产权气瓶或用户托管气瓶的瓶装液化气,向用户提供的气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2、企业自有产权气瓶由企业负责购置(置换)、管理、维护、检测、报废,其费用由企业承担。
3、用户需要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可采取向企业租赁气瓶或托管气瓶的方式购气。用户原持有的在规定使用期限内的合格气瓶(含超期未检的气瓶),可就近就便自愿选择企业办理钢瓶产权置换或委托管理手续,由企业通过收购方式置换成企业自有产权气瓶或接受委托管理。气瓶超过有效期的,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下由具备相关条件的单位收购再交由气瓶检验机构集中予以报废处理。气瓶报废、收购价格按当前市场价及折旧等因素合理确定。
4、企业应与用户签订气瓶租赁或托管协议和供用气合同,约定气瓶的租赁、托管、使用、退瓶和充气等相关服务内容及费用,并对用户进行瓶装液化气使用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用户终止使用瓶装液化气时,可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结算手续后解除气瓶租赁或托管协议,并终止供用气合同。
5、企业对自有产权气瓶和接受委托管理的气瓶应进行建档登记,并统一标志、统一粘贴二维码标签,气瓶充装和销售信息统一纳入我市液化石油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并按规定实名销售,用户应予配合。
6、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按规定予以检验或报废处理。
四、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条件和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载货汽车运输液化石油气,并配备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应当通力合作,强化执法协作,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充装和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以及翻新报废液化石油气瓶等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