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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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标题 房屋管理
诉求编号 政务热线[2023]169100
诉求内容

付先生来电投诉:2019年,我购买了汨罗市归义镇碧桂园5栋西单元2001室的房屋,2021年12月31日通知交房,在验收时,发现我房屋墙壁和门窗等多处有质量问题,导致我无法收房,向物业反映后,一直未处理好,且还通知我缴纳物业费,现来电希望部门核实后就我房屋有质量问题给出一个解决的方案,并告知房屋有质量问题未收房就要求我支付物业费是否合理,如应由开发商承担,要求免除物业费。联系电话:1511622****(已按知识库“空置房物业缴费标准”内容告知供其参考)

回复意见

汨罗市:2023年5月15日 11时30分联系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1、当事人认为是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开发企业的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该由开发企业对问题进行处理。业主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但是实施主体是开发企业,住建已要求物业公司跟进此事,同时已督促开发企业及时进行维修。2、《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购房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但首先由建设单位垫付并负责追缴。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该条规定,物业企业要求买受人(业主)支付物业费是合法的,如果是质量问题导致业主无法入住的,应该由业主向开发企业追缴。如追缴存在障碍业主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感谢您的来电![2023/5/15 14:44:25]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5月15日 11时30分联系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1、当事人认为是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开发企业的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该由开发企业对问题进行处理。业主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但是实施主体是开发企业,住建已要求物业公司跟进此事,同时已督促开发企业及时进行维修。2、《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购房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但首先由建设单位垫付并负责追缴。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该条规定,物业企业要求买受人(业主)支付物业费是合法的,如果是质量问题导致业主无法入住的,应该由业主向开发企业追缴。如追缴存在障碍业主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感谢您的来电![2023/5/15 14:35:10]

诉求人 付先生 事件地点 汨罗市归义镇
责任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诉求时间 2023-05-09 11:08:38.0 办结日期 2023-05-15 11:08: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