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汨罗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汨罗经管局   日期:2017-11-03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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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农经〔2017〕15号

 

对汨罗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9号建议的

答    复

 

张德兴等10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村级负债化债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由于村级历史遗留问题,大部分村级负债,借村民现金垫付两税,村欠村、组干部工资、社员往来。村级非经济实体,无收入来源,村民每年向村干部讨账、要钱,导致矛盾难以沟通。前几年镇财政已造册登记垫付两税明细,进行了摸底,但现在未落实到位,将如何解决这件事?问:一是村级欠村民的借款往来还还是不还?二是村民年年讨账要钱,这账肯定是要还的。三是这钱从哪里来?四是如何与村民解释,村级如何开展工作,如何保一方平安,提高民调意识,亟待解决!”现针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形成村级债务的原因:一是税费改革前村级举债完成上级下达的税费上交任务;二是村级举办集体公益事业;三是集体经济基础薄弱,入不敷出,举债促村组织的正常运转,村级少有经营收益,村级运转主要依靠财政转移支付和少数村极其微薄的发包收入,而村级的债权主要是村发历年的农业税费欠款无法收回,导致村级债务无力偿还,基层人心动荡,不利于工作开展。当前,我们主要从全面摸清村级债权债务情况,多方面想办法拓宽化债途径来做工作。

  一、关于全面摸清村级债务情况。就合村的“三资”清理和财务合并工作,我市区改办下发了《汨罗市建制村集体“三资”清理和财务合并办法》,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关于债权债务的清理。对合并村的债权债务要认真进行核对,以保证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债权中长期投资要对方出具手续予以确认,一般性债权按有效的借据、合同确认。债务按政策性债务、运转性债务、建设性债务进行分类清查,根据村级债务账目、往来凭证和村级班子成员签字依据,经清产核资工作组核实确认,严格界定村级集体债务和个人债务,不得将村干部个人债务变相转为村集体债务。对长期呆滞债权债务,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

  二、关于加大化解村级债务力度。从2007年以来,国家逐步启动了乡村的化债工作,已进行的化债工作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化债和乡村干部垫交农业税化债,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国家还将进一步加大乡村化债的支持力度,我们的村集体也不能完全等待和观望上级政策支持,要努力发展集体经济,增大集体经济实力,不但要用集体经济收入来为村级化债,而且要用集体的收入来为群众兴办集体公益事业。

 农村工作千头万绪,如果不能加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盘活集体三资,光靠国家扶助来解决村级债务问题不切实际。如同一个家庭,没有稳定的来源,吃是要吃的、用是要用的、送礼是要送的、建设是要搞的,亲戚朋友送点给你,解决不了问题,只能依靠自己拓展收入来源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感谢你们对农村基层财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汨罗市农村经营管理局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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