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岳阳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6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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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政字〔20196A  

 

对岳阳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6号建议的答复

 

胡胜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湘江汨罗段汨罗市与湘阴县行政区划河道中心线及汨罗江下游北岸汨罗市与屈原管理区水行政执法界限的建议》收悉。经与岳阳市主管部门对接,结合部门工作职责,现答复如下:

关于湘阴县、汨罗市湘江河段边界划分的问题,自1985年起就已协调明确(岳行发〔1985〕6号):东以屈原大堤到军垦农场的公路向西横过湘江为起点,途经荷叶湖,至沅江县东湖脑湖洲管理所以南的第二道大堤的闸坝(南洲直港的北端)为终点,两点成一直线,作为湘、汨两县的湖洲管理边界钱,南属湘阴县管辖,北属汨罗县管辖(潮洲仍属汨罗县)。该区域按历史习惯一直由汨罗使用管理,并在2000年湘阴、汨罗两县的《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重要问题说明”,也作了详细说明:1、双方须共同执行岳行发〔1985〕6号文件规定;2、从营田撇洪沟出口,经小河河心向西经潮洲南嘴向北至岳行发〔1985〕6号文件裁定的界线上,湘江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主航道中心线划界。3、湘江水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段河道的经营、管理维持现状不变。4、勘界后,航监、港航、矿产、采挖砂砾石、渔政、渔业生产、水上运输等仍按历史习惯和现实经营管理维持不变。汨罗市一直严格按照上述协议文件精神对湘江汨罗段实行有序管理。

关于汨罗江下游北岸汨罗市与屈原管理区水行政执法界线问题。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告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受理,并及时作出裁决,有关各方必须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交界线水事纠纷发生地方圆5公里、乡镇行政区域交界线水事纠纷发生地圆3公里区域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为明确屈原管理区河道管理范围界线,岳阳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汨罗市、屈原管理区在湘江、汨罗江等水域的河道管理范围界线问题进行了协调,明确汨罗江大堤禁脚50米范围内属于屈原管理区管理范围。

感谢您对汨罗市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9日

承办负责人:蒋建武

直接经办人:陆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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