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的通告
来源:汨罗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04-14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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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LDR-2021-00003

汨政告〔20215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的通告

 

为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布通告如下:

一、在汨罗市范围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二、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汨罗市公安局备案。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场所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用于经营活动的厂房或厂棚应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或取得集体土地租赁手续。经营场所选址应远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居民聚居区等环境敏感区,确保不对周边居民生活、学生学习产生明显影响。

四、再生资源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防止污染环境。

场地:废塑料、废纤维制品(等)回收经营活动做到七有,即有围墙或硬质围挡防扬散,有全面硬化作业地面防渗漏,有围堰防流失,有顶棚防雨淋,有雨污分流管线,有雨水收集沉淀,有消防设施。废动力、废电机、废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回收经营活动做到八有即有围墙或硬质围挡防扬散,有全面硬化作业地面防渗漏,有围堰防流失,有顶棚防雨淋,有雨污分流管线,有雨水收集沉淀,有消防设施,有导油沟和废油收集装置。

贮存:各类物料进棚入库,分类、限高堆放,整齐有序,同时防患火灾、坍塌等安全事故。

固废:分拣后剩余固废规范暂存、处置,有利用价值的一般固体废物回收或综合利用,无利用价值或暂时不能利用的一般固体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也不得采取焚烧方式处理。

运输:运输货物使用厢式货车或车辆采用蓬布覆盖,做到防雨淋、防扬散、防遗撒。装卸货物不得占用公共道路,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卫生:及时清扫作业场所,保持干净整洁,如回收物料有气味需覆盖或密闭防气味逸散,并应及时转运。

五、严禁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回收废铅蓄电池、印刷线路板等危险废物,严禁未经资质认定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

六、严禁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废旧塑料清洗、造粒等加工活动;严禁采取焚烧固体废物、废油等不符合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方式处理各类固体废物。

废塑料、废纤维制品分拣后的加工再利用活动必须进入塑料园区。废动力、废电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加工活动必须进入循环园区。

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如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八、本通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本通告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九、本通告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2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