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市级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转移、下 放、委托执法 等) |
1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 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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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 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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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 、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 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 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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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 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 院令257号)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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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 、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挖 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 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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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 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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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 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 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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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第 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 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 院令257号)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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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第 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 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 院令257号)第三十条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市级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转移、下 放、委托执法 等) |
10 |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 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 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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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 、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 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第 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 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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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临 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 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 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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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 、转让使用权或 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 ,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通过出让 、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 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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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中涉及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 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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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 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 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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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 、建房、建坟、挖砂、采 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 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 院令第257号)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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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 院令第257号)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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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 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土地调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 二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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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土地调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 二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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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土地调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 二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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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 、隐匿、篡改、毁弃原始 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土地调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 二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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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 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土地调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518号)第十七 条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45号)第二十九条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市级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转移、下 放、委托执法 等) |
23 |
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 领取采矿许可证 ,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 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 复垦方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土地复垦条例》 (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 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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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 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或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土地复垦条例》 (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 八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56号)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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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 、林地、 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土地复垦条例》 (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 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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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 、土地 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土地复 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备案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规划 设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 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土地复垦条例》 (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 一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56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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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土地复垦条例》 (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 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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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 、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 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土地复垦条例》 (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 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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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土地使用者不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缴纳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第十 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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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政 处罚(不含闲置土地)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七条 《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 办法》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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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形成闲 置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 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5号) 第十 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 法》第四十一条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53号)第十四条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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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 、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六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市级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转移、下 放、委托执法 等) |
33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 ,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 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 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 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 条、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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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土地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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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 ,或者违法利用、 占用河 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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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 、扩建化工园区 和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八十八条第 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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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 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八十八条第 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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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 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八十八条第 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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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条第三款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 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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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 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 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1号)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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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 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1号)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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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二条第 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 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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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 ,超越批准的 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 令第240号)第二十六条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市级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转移、下 放、委托执法 等) |
44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 、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 令第240号)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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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 、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国务院令 第240号)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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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 、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国务院令 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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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国务院令 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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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 ,满6个月未开始施 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 6个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国务院令 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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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 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1号)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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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1号)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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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 、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1号)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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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不按期缴 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1号)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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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1号)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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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2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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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 、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2号)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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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第 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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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 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394号)第 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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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394号)第 四十二条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市级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转移、下 放、委托执法 等) |
59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 、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 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394号)第 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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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 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394号)第四 十四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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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 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394号)第四 十四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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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设计、施工 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394号)第四 十四条第三项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 源部令第8号)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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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 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设 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394号)第四 十四条第四项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 源部令第8号)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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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 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394号)第 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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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 、设备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59号)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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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 、采矿 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 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十三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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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 4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
68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 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 、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 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 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 44号)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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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 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 、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 44号)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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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 44号)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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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 ,侵占 、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 44号)第三十条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市级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转移、下 放、委托执法 等) |
72 |
对未对造成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恢复或者恢复治理达 不到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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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进行采石 、取土、采矿、放牧、 砍伐、采砂、爆破等活动对地质遗迹造成危害或者破坏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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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非法采集地质遗迹标本和化石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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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保护设备 、设施和标 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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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80号)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 部令第57号)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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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80号)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 部令第57号)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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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 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80号) 第三十七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 部令第57号)第五十二条 |
|
79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80号) 第三十八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 部令第57号)第五十三条 |
|
80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 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80号) 第三十九条 |
|
81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 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80号) 第四十一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 部令第57号)第五十五条 |
|
82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 、 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80号) 第四十二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 部令第57号)第五十六条 |
|
83 |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或者 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 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国 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80号) 第四十四条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市级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转移、下 放、委托执法 等) |
84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 、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 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 部令第57号)第五十一条 |
|
85 |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 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 部令第57号)第五十四条 |
|
86 |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 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发 [1987]42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
87 |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 ,任意丢掉矿体 ,造成 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发 [1987]42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
88 |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 ,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 、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 、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 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 ,未采取有效的 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发 [1987]42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
89 |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 ,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发 [1987]4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
90 |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 ,造成资源损失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发 [1987]4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
91 |
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 期达不到设计要求 ,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发 [1987]4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十三 条 |
|
92 |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 ,相关责任单 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行政处 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59号)第三十条 |
|
93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 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59号)第三十一条 |
|
94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 ,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一条 |
|
95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基础测绘条例》 (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 九条 《地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 八条 |
|
96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 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市级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转移、下 放、委托执法 等) |
97 |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基础测绘条例》 (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 条 |
|
98 |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
99 |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
|
100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 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七条 |
|
101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八条 |
|
102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 ,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九条 |
|
103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 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 , 自 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条 |
|
104 |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国务 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
105 |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二条 《地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 九条 |
|
106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二条 《地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 条 |
|
107 |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 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二条 《地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 一条 |
|
108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 ,或 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二条 《地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 二条 |
|
109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 ,或者未按照有 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二条 《地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 三条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市级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转移、下 放、委托执法 等) |
110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 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二条 《地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 四条 |
|
111 |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 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二条 《地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 五条 |
|
112 |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三条 《基础测绘条例》 (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 三条 |
|
113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 时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国务 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114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国务 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115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 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国务 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第二十三条 |
|
116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 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国务 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117 |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 ,造成永久性测量 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国务 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118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 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 、长 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
119 |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 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
120 |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 ,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 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基础测绘条例》 (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 一条 |
|
121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 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国务 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市级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转移、下 放、委托执法 等) |
122 |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 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国务 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
123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 理测绘成果资料 ,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 、散失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国务 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
124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国务 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
125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 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国务 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
126 |
对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 ,利用不符合 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国务 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
127 |
对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国务 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
128 |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 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国务 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
129 |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 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 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 34号)第三十二条 |
|
130 |
对转让房地产时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 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 九条、第六十六条 |
|
131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248号)第三十五条 |
|
132 |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证明 ,或者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 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 机构或公安机关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十一条 |
|
133 |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 ,或者未按法定 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八条 |
|
134 |
对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承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 源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市级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转移、下 放、委托执法 等) |
135 |
对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 土空间规划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二条第 一款第二项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 源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
136 |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 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二条第 二款、第三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 源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
137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确定的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 法》第四十七条 |
|
138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 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或属地政府确定的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 法》第四十九条 |
|
139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或属地政府确定的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 法》第四十九条 |
|
140 |
对建设单位未按期报送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七条 |
|
141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 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 源部令第11号)第二十六条 |
|
142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条 |
|
143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由自然资 源部门承办)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
|
144 |
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 |
|
14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行政许可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 条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市级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转移、下 放、委托执法 等) |
146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 果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国务 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 |
|
147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 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
|
148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城市、县城乡规划部门;省级政 府确定的镇政府 |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 四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 法》第二十六条 |
|
149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城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其中农 民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由镇 、 乡人民政府负责) |
村镇规划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 法》第三十条 |
|
150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行政确认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地质灾害防治股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394号)第 三十五条 |
|
151 |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 、汨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自然资 发〔2019〕1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五条 |
|
152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汨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第 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656号)第 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 部令第63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5号)第七条 |
|
153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 《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八条 |
|
154 |
对履行基本农田保护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人民政府(由自然资 源部门实施) |
耕地保护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 院令第257号) 第二十八条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 |
|
155 |
对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耕地保护监督股 |
《土地复垦条例》 (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五条 、 第八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56号)第四十四条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市级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转移、下 放、委托执法 等) |
156 |
对交易地价、评估地价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
《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95 号)第二十条 |
|
157 |
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财务与资金运用股 耕地保护监督股 |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
|
158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矿产资源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一条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 令第240号)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1号)第十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2号)第九条 |
|
159 |
对地质环境监测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地质灾害防治股 |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59号)第二十七条 |
|
160 |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 44号)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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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 、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以及矿 业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 |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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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对区域内地质遗迹类资源 、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行政检 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地质灾害防治股 |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 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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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及收藏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矿产资源管理股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80号) 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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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矿产资源管理股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 部令第57号)第三条第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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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对矿产资源统计资料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矿产资源管理股 |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23 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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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对测绘成果质量、测绘资质、地理信息及基础测绘工作 及外国组织或个人来华测绘等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条 、 第三十 四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十六条 《基础测绘条例》 (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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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对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及正负零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三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 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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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耕地开垦费行政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财务与资金运用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条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市级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转移、下 放、委托执法 等) |
169 |
不动产登记费行政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 |
汨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三条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6〕 2559号)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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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证书工本费的行政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 |
汨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6〕 2559号)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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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县级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国土资源部令 第17号)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条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 1995〕 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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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
行政裁决 |
县级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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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草原权属争议处理 |
行政裁决 |
县级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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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 、合理利用土地和进行科学技术 研究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级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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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级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耕地保护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 院令257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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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 励 |
行政奖励 |
县级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矿产资源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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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与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级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矿产资源管理股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80号) 第九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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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级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地质灾害防治股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394号)第 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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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国务 院令第203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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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国务 院令第469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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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设施农用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9〕4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市级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转移、下 放、委托执法 等) |
18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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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 、出 租、抵押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 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 条 《湖南省城镇划拔土地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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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和出让条件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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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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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土地开垦整理项目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承办 |
耕地保护监督股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办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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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审查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耕地保护监督股 |
《土地复垦条例》 (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 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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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耕地保护监督股 |
《土地复垦条例》 (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 九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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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耕地保护监督股 |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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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 条、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第五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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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五条、第 二十一条 《土地复垦条例》 (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 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 44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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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矿产资源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五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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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设县级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地质灾害防治股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394号)第 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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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矿产资源管理股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 部令第57号)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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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