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服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校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广大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校服产品质量相关要求提醒告诫如下:
一、校服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10)、《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2015)和《中小学生校服》(GB/T 31888-2015)等国家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应当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保证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原辅材料依法需要标注标识的,应当验明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两年,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日期,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三)校服产品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四)校服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并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纤维成分及含量、安全类别等内容。
二、校服产品经营单位(含线下实体及线上平台内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严格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及检验报告。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两年。
(二)线上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在销售页面真实、准确、清晰地展示校服产品的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型号或者规格、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展示产品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链接标识。
(三)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进销记录制度,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以及产品检验报告,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名称、型号、数量、购进和销售日期、实际发货地址等信息。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四)平台内经营者在收到或者获知校服产品缺陷召回信息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布生产者发布的召回信息,并协助生产者实施缺陷产品召回。
请各相关单位接此提醒函后,立即对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生产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