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汨罗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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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建设单位,是负责组织项目实

                 施和建设管理的法人或政府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检讨并限时整


                 改;已造成既定事实,无法整改的,由检查单位作为问题线索


                 移交市纪委监委依纪依规依法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国家、省、岳阳市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未


                 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


                 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


                       (二)不按国家、省、岳阳市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或政府

                 采购程序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的,


                 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已批准的项目,因建设单位自身原因未按时实施或


                 者完成的,未按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


                 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批复(许可)。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


                       (三)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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