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汨罗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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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费用按照变更管理相关规定
办理支付。项目因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费用变更,项目实施过
程中不予调价和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结算后,按审核
结果和合同办理支付。若政策性调价涉及到项目超概的情况,将
其列入超概原因一并纳入投资规模调整批复范畴,对于项目因政
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变更费用,在结算报告中单独列示。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
负责制,依法对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其他有关部
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
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严格按照发改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明确的建设工期实施项目建设,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资金使
用,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
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并纠正违规超概
算行为,相关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市发改局、市财政局,项目
竣工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结算、竣工验收等,项目结
算原则上须在竣工后一年内完成。
第四十六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
止公开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将项目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
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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