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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体
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2 号)等法律法规,并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
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 号)、《湖南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
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
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调整
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投资规
〔2023〕476 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
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概算管理的通知》(岳政办发〔2020〕
10 号)、《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概算监督管理的通
知》(岳办〔2024〕6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汨罗市行政区域
内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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