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汨罗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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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在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监督下进行固定资
产入账及资产移交;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维护管
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相关部门应进行严格规范管理。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局申
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批复作为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一)已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二)已列入本级或上级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
(三)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
展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
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局审批。市发改局组织相
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重大投资项目或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
估。需要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发改局组织初
审后提出意见上报。对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建
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报告报市委政法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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